《威海市红十字会捐赠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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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威海市红十字会

为进一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倡行爱心公益,形成扶危济困、博爱关怀、团结互助的良好风尚,树立爱心公益典型,推动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建设,威海市红十字会决定对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在人道救助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根据相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表彰奖励对象

为威海市红十字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二条  表彰奖励范围

威海市范围内,包括市直和各区市、开发区。

第三条  表彰奖励形式

对单位和集体授予“红十字爱心捐助单位”、“红十字博爱企业(单位)”荣誉,对个人授予 “红十字爱心奖”、“红十字博爱奖”荣誉,并颁发荣誉奖牌。

第四条  授予集体荣誉基本条件

积极传播红十字人道理念,团队公益意识强,鼓励员工参与红十字公益活动及志愿服务,能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无违法违纪和失信行为。

第五条 授予个人荣誉基本条件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道德规范,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被所在单位和身边群众普遍认可,无违法违纪和失信行为。

第六条  表彰奖励对应捐赠条件

(一)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可授予“红十字爱心捐助单位”荣誉:

1、捐款人民币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2、捐物价值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3、捐款、捐物价值合计1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

(二)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可授予“红十字博爱企业(单位)”荣誉:

1、捐款人民币20万元以上;

2、捐物价值30万元以上;

3、捐款、捐物价值合计35万元以上

(三)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授予“红十字爱心奖”荣誉:

1、捐款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捐物价值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3、捐款、捐物价值合计5.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四)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授予“红十字博爱奖”荣誉:

1、捐款人民币10万元以上;

2、捐物价值20万元以上;

3、捐款、捐物价值合计25万元以上。

第七条  申请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表彰奖励

对捐款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捐赠表彰,由总会根据捐赠标准授予荣誉奖章,颁发捐赠证书。  

第八条 奖牌的颁发

1、重大捐赠活动结束后,市红十字会集中举办隆重的颁奖活动。                                                 

2、对在人道救助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市红十字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颁发奖牌。

第九条  市红十字会成立专门评审小组,负责表彰荣誉的评审和奖牌的制作、颁发工作。

第十条 对颁发的奖牌统一由赈灾救护部实行编号管理,并对颁发及领取的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市红十字会对各区市、开发区捐赠者的表彰一般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各区市红十字会、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应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将捐赠人名称、捐赠金额、捐赠时间等信息汇总报送市红十字会赈灾救护部,申领相关的荣誉奖牌。

第十二条 市红十字会所颁奖牌是对为红十字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的表彰,领取奖牌的个人或单位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得挪做他用。对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奖牌的,市红十字会有权撤消、收回奖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