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和国有资产安全,保证预算内外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收入管理
红十字会的各项基金、捐赠收入、会费收入及其他收入,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一切款项,都应及时开具非税收入票据(募捐箱捐款需被设置单位在备注栏内签字),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上缴财政,并及时登记预算外资金台帐,定期与国库对帐,确保资金准确无误。
二、支出管理
(一)经费支出、捐赠支出、会费支出等,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政部门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符合红十字会的宗旨。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要尊重捐赠者意愿、专款专用。
(二)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切忌挥霍浪费。
(三)坚持请示、审批制度。对没有按照请示审批程序办理而支出的经费,财务人员必须拒绝受理。财务收支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日常开支由常务副会长签批。重大开支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支出。
(四)严格执行经费开支报销程序。各项支出在取得合法的原始发票后,由经办人将票据依次按规定粘贴好,填写经费报销单,写明用途、金额,并注明附件张数,由部室领导签署意见后,经财务人员对其原始凭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后,报会领导审批。
(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认真做好单位零余额账户及公务卡的管理,及时做好单位零余额账户及公务卡开办、变更及注销工作。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管理,规范支出管理,减少现金支出和大额提现,严禁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其他账户转账。
(六)结报类别
备用金: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一般不再预借备用金,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借领的,一律由本人填写借据,并详细注明事由,由常务副会长签字批准后(如常务副会长外出,由主持工作副会长签字),财务方可支付款项。
差旅费: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包括外出开会、考察、培训),须经会领导批准,首先填写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报分管领导审批。因公出差回来3日内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支出要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确需乘坐飞机的,须经会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予报销。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除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会议费:严格执行会议费管理规定,减少会议次数和会议规模,严格会议费开支标准。会议开支要事先列出预算,报常务副会长审批。凡经批准召开的会议,由办公室按标准安排食宿,并凭会议审批单、会议通知、实际与会人员签到表以及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按规定结报。实行一会一结算。
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活动一般由办公室统一负责,严格按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定,从严控制陪餐人数和工作餐标准。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人员用餐安排份饭,标准不超过30元/人。午餐一律不用酒。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在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活动结束后,要据实一次一结帐,并列出消费明细。经办人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经相关负责人审签。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和接待清单等。
培训费:严格执行培训费开支标准和各项规定。培训费报销必须一事一结。报销时应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服务机构出具的费用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对未按规定发生的培训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办公费及印刷费:日常办公用品、信笺、公文、表格、宣传品等资料,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到政府采购办定点商店、印刷厂购置、印刷、保管、发放。大额办公用品采购前,须经会领导批准。印制材料前,由经办人填写《印刷制作申请明细表》,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实施。发票后需附明细(采购明细需由政府定点采购单位盖章,经由采购专管员签字,财务主管审核确认)。
三、票据管理
(一)财务票据由专人负责、专人保管,领用时必须在票据领用簿上签名。
(二)按规定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通用票据,票据由票管员向财政部门购领、保管,使用完后及时上缴、核销。
支票、印鉴实行分管,支票的领用需经审批领导批准。现金结算起点(1000元)以上用转帐支票支付。
(三)在使用票据前,应对票据进行检查,如发现缺份、少联的应及时退回,并办理有关手续。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使用时,应逐项逐栏填写,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并在收据联加盖单位财务章。对填错的废票,各联应说明作废或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要及时检查单位内部票据使用情况,核对票据使用与收取资金情况,确保票款一致。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杜绝挪用、坐支收入、丢失票据等现象的发生。
四、固定资产管理
(一) 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二) 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
(三)固定资产的采购须经会领导同意,由办公室统一定点购置,发票后需附购置清单 (包括数量、规格、型号等)由财务按使用部门、使用人入帐,登记固定资产。
(四)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出售、报废、对外捐赠等,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如需处置、报废前,由财务写出书面意见报会领导同意后,报市投融资中心审批,经审批后及时调整固定资产帐务。
(五)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原则上每年末财务要对会内的各项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确保固定资产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六)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核算、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会办公室是专门管理机构,使用部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或退休时,应将其使用的所有非个人资产交回。